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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次数:873

注意了!今后,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根据以下材料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书面答辩。如有国内外商标注册的需求,欢迎您选择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小编也提醒各位,由于申请注册商标前后工作都需要专业判断,尤其是申请前的近似审查工作最耗费人力和时间。商标申请的前期工作成本并不小,所谓的免费代理服务恐怕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如果商标代理机构不尽职,仅按申请人的指令径行填写表格而“申请”,商标恐怕难以顺利注册。如果商标被驳回或在异议程序中失败,申请人就完全损失了所交的官费,即使提起各种复审,也需要另交官费和代理费,还要承受巨大的时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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